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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 ("LPF")

详细介绍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是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设立、并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的私募基金结构。

 

它为基金经理提供了一个兼具灵活性、保密性与在岸属性的资金募集平台,既依托稳健的普通法体系,又享有仅需两周的简便注册流程。

 

基金经理常利用 LPF 进行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私募信贷及家族办公室等投资策略。

 

我们的介绍将从以下维度展开:LPF 是什么、如何架构、需委任哪些人员,以及它与亚洲基金经理最常考虑的离岸替代方案相比有何不同。

什么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

香港 LPF 是专为投资基金而组成的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同,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只能通过其普通合伙人签订合同及持有资产。每一只 LPF 均具备以下核心特征:

  • 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P)及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

  •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在公司注册处注册

  • 受一份私人订立的有限合伙协议(LPA)约束

  • 无最低基金规模要求及最低资本要求

该架构旨在为香港打造一款专有的基金工具,使其既能与成熟的离岸选项竞争,又能植根于香港健全的普通法法律及监管体系。注册流程直接明了,且只有香港律师事务所或获准执业香港律师方可申请注册LPF。无规模及资本门槛,使该结构既适用于大型机构基金,也适合规模较小、首次设立的投资工具。

Image by Houses Cheung

下图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基本架构概览

LPF 由普通合伙人(GP)、投资者(LP)及约束双方的契约文件(有限合伙协议)共同构成。GP 位于基金最高层,LP 将资金汇集至基金中,基金再通过中介机构直接将这些基金投入到底层投资项目中。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结构概览图

点击下载基金架构图PDF文件

​关键概念简介

普通合伙人(GP)

GP 负责管理基金、作出投资决策,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GP 可为个人、香港公司或境外公司。许多经理选择采用为基金特设的香港公司作为 GP,但境外实体同样可被接纳。

有限合伙人(LP)

LP 为投资者,其角色刻意保持被动:提供资金但不参与日常管理,责任限于其承诺出资额。LPF 必须有一名或多名 LP,LP 信息不对外公开。有限责任与保密性并存,正是经理选择此架构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可委任投资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管理(非强制,因 GP 亦可同时担任经理)。但若基金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开展该活动的实体可能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申领牌照。

有限合伙协议(LPA)和
​发售备忘录

LPA 载明 GP 与 LP 之间的安排,通常涵盖资本承诺与提款、分红与费用、治理与决策、转让与退伙条款。

签署 LPA 是注册 LPF 的明确要求,但该协议本身无需提交或公开。

 

只有表格 LPF1 上的有限资料会载于公众登记册,而经济条款及投资者身份均属保密。

经理通常还应准备一份发售备忘录(或称私募备忘录),向潜在 LP 披露投资风险及主要条款。该文件在实务中常用,但条例并未强制要求

香港 LPF 的常见用途

LPF 的设立旨在策略中立,对底层投资没有限制或其他标准,且投资标的不一定必须位于香港。

这种开放性使投资经理可通过同一熟悉的架构来管理截然不同的投资策略,例如:

  • 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汇集资金投资私有企业)

  • 私募信贷与特殊情况投资(包括定制化融资及资本配置安排的机遇型投资结构)

  • 房地产(直接或通过控股公司持有)

  • 单一资产或单一交易型基金(投资者通过此类基金集中投资于某一特定机会)

  • 子基金(将资金汇入规模更大的主基金)

  • 加密货币与数字资产投资策略(该架构可支持此类策略)

在运营层面,该结构亦具灵活性:

  • 同一 GP 可管理多只 LPF;

  • 基金可分多次交割,新投资者后续加入;

  • 既适合家族办公室,也适合机构管理人。

Image by Nicolas HIPPERT

隐私、税务及监管待遇

评估 LPF 时,最应关注以下三点:

保密性

仅表格 LPF1 中的资料载于公开登记册,有限合伙人身份及 LPA 经济条款均保密。这与其他公布更多投资者信息的结构形成显著对比。

监管

LPF 并非自动成为持牌实体。若未从事受规管活动,则无需 SFC 牌照。若基金或其管理人在港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可能须申领牌照。

税务

香港实施统一基金豁免机制,合资格基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就合资格交易获豁免利得税。

香港 LPF 所需的服务提供商

审计师:负责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香港注册地址:基金必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地址;

反洗钱负责人:可以是银行、证监会持牌机构、注册会计师或法律顾问;

托管人:资产必须由托管人安全保管,但并非总是需要正式的托管人;

投资经理:非强制性要求,普通合伙人(GP)也可兼任投资经理。

FAQs

LPF@dc-lo.com | +852 9689 4880 | 戴维·卡梅伦律师事务所(DCLO) | 香港中环 | 荷李活道 49 号 | 鸿丰商业中心 16B | www.dc-l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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