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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香港有限合伙基金 ("LPF")、Cayman ELP 与 BVI LP

  • 作家相片: David Cameron
    David Cameron
  • 8月6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已更新:5天前

基金管理人在设计架构时,往往会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 ("LPF")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 ("Cayman ELP") 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合伙 ("BVI LP") 之间比较。三者同样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由普通合伙人 ("GP") 承担管理责任,有限合伙人 ("LP") 出资,但在税务、保密性及持续合规方面各有分别。以下逐项说明三种架构如何处理这些关键特点。

税务待遇

香港 LPF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获利得税豁免,权益的转让或赎回亦不会产生印花税。

Cayman ELP 不受任何形式的直接税项规管。它可以申请一份政府承诺书,订明开曼群岛日后就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所作的税务安排,在不超过 50 年的期间内不会适用于该合伙。


BVI LP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而言一般属税务透明:税款是针对有限合伙人(LPs)征收的,对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进行课税。。英属维尔京群岛不会就利息付款或分派征收预扣税;同时,只要该合伙不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土地权益,转让合伙权益亦无须缴付当地印花税。


法人资格与注册办事处

香港 LPF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它须委任投资经理执行日常投资管理职能,而投资经理可以由 GP 兼任。

Cayman ELP 同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在开曼群岛设有注册办事处。

BVI LP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除非其 GP 选择不设。它须设有当地的注册代理人及注册办事处。如 GP 本身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该 GP 亦须另行安排注册代理人、注册办事处及行政管理支持服务。



普通合伙人 ("GP")

三种架构之下,GP 均就合伙的债务及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香港 LPF 的 GP 可以是:(1)香港私人公司;(2)注册非香港公司;(3)香港或海外有限合伙;或(4)香港居民。GP 对基金的管理及控制负有最终责任。

Cayman ELP 的 GP 可以是在开曼群岛居住的自然人,或以合伙人身份行事的实体,并由 GP 负责经营该有限合伙的业务。

BVI LP 的 GP 按有限合伙协议 ("LPA") 的条款负责有限合伙的日常管理。普通合伙人通常(但不必须)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有限合伙人 ("LP")

香港 LPF 的 LP 对合伙所持资产并无日常管理权或控制权,但有权分享由此产生的收入及利润。除非 LP 参与合伙的管理,否则其对合伙债务及义务的责任以初始出资额为限。LP 对 GP 或 LPF 内其他 LP 均不负受信责任。

Cayman ELP 的 LP 只要不参与经营该合伙的业务,除 LPA 另有订明外,对合伙的债务或义务概不负责。

BVI LP 的 LP 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以初始出资额为限,除非该 LP:(1)参与合伙的管理;或(2)须退还款项或履行免除义务。


保密性

香港 LPF 的 LP 资料不供公众查阅。只有与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及投资经理相关的部分资料属公开。

Cayman ELP 的 LP 资料同样不供公众查阅,只有该合伙的部分良好信誉证明书及注册证明书属公开。

BVI LP 唯一公开的文件是该合伙的注册声明书。



审计师的委任

香港 LPF 须委任审计师。

Cayman ELP 无须委任审计师,除非 LPA 有此要求,或该合伙从事受规管活动。

BVI LP 亦无须委任审计师,除非 LPA 有此要求。



反洗钱合规

香港 LPF 须委任授权代表,负责落实反洗钱 ("AML") 措施。授权代表可以是认可机构、持牌法团或法律专业人士。

Cayman ELP 须委任反洗钱合规主任,人选可以是任何管理层级人员;同时须委任洗钱报告主任,人选同样可以是任何管理层级人员。

BVI LP 并无此项要求。


解散

香港 LPF 可按有限合伙协议解散。在特定情况下,经 LP 或合伙的债权人申请,亦可由法院颁令解散。

Cayman ELP 可按 LPA 的条文清盘。

BVI LP 可按 LPA 的条文清盘,或在 GP 与 LP 通过特定决议后清盘。



设立时间

香港 LPF 在提交申请后,一至五日内即可完成设立。

开曼的ELP通常需要1到2周,而BVI的LP一般大约需要5到7个工作日即可设立完成。

实际用时主要取决于您准备合伙协议和KYC(尽职调查)文件的速度快慢。


持续合规

香港 LPF 须办理周年申报。以下各项如有变动,均须通知香港公司注册处:GP、注册办事处、投资经理、负责人,以及备存纪录的地点。

Cayman ELP 须办理周年申报。

BVI LP 无须周年申报,前提是它并无其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监管义务。



总结

三种架构都能带来有限合伙形式的核心好处:投资者责任有限、经济条款灵活,以及有限合伙人身份保密。分别在于取舍。Cayman ELP 与 BVI LP 是行之已久的离岸选择,往绩深厚,其中 BVI LP 的持续申报负担在三者之中最轻。

香港 LPF 的独特之处,在于让基金留在在岸、贴近管理人,同时保留管理人对离岸工具所期望的保密性与灵活度。对不少亚洲区管理人而言,这份地利简化了日常运作与银行安排,而基金亦处于一个成熟的普通法制度之内。

在设立阶段,还有一点实务上的分别:香港 LPF 必须透过香港律师行办理注册,因此架构的选择与顾问的选择是同一回事。如果香港 LPF 切合您的策略,下一步是了解设立流程如何运作、查阅固定费用收费,以及展开委聘



关于香港 LPF、Cayman ELP 与 BVI LP 的常见问题

管理人为什么会选择香港 LPF 而非离岸基金架构?

香港 LPF 最大的吸引力,是让基金留在在岸、贴近管理人,同时保留管理人对离岸工具所期望的保密性与灵活度。它亦处于一个成熟的普通法框架之内。对不少亚洲区管理人而言,这份地利简化了运作与银行安排。

香港 LPF 是否比 Cayman ELP 更具成本效益?

成本效益取决于基金规模及所需服务,不是单看一个数字就能定论。部分管理人认为香港 LPF 较为经济,因为它可以减省开曼架构通常需要的多层离岸代理及服务供应商。要作准确比较,应按个别基金及其持续需要评估。


基金可以由其他司法管辖区迁册为香港 LPF 吗?

香港的 LPF 制度设有机制,让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合资格基金迁册来港成为 LPF,并保留原有的往绩纪录及投资者基础。资格与具体流程视乎基金现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及架构而定,因此值得就个别基金先行确认。


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香港 LPF 吗?

可以。有限合伙人并无居籍要求,因此身处香港以外的投资者同样可以参与。有限合伙人的资料不供公众查阅,投资者的保密性得以保障。


香港 LPF 可以持有香港以外的投资吗?

可以。底层投资并无限制或其他条件,亦不一定需要位于香港。管理人因此可以跨市场构建投资组合,同时把基金工具留在在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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