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LPF证监会发牌规定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制度自 2020 年推出以来发展迅速,注册基金数目已超过 2,000 只。LPF已成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房地产、基建及其他另类投资策略的主要基金工具之一。
随着制度日趋成熟,基金发起人、投资经理及顾问最常向我们提出的问题之一是:LPF 架构在什么情况下须符合证监会的发牌规定?
设立 LPF 本身并不会触发发牌规定。不过,若考虑以下三点,监管分析便会复杂得多:
这只 LPF 由谁负责投资管理职能
这只 LPF 的投资酌情权在何处行使,以及
这只 LPF 是否在香港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
本文将简述一只 LPF 在哪些情况下可能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领牌照,也会介绍一些通常无须申领牌照的情况。根据市场观察,绝大多数香港 LPF 均由获证监会发牌的投资经理管理。
位于香港的投资管理
若香港 LPF 委任位于香港的投资经理,而该经理对基金的投资拥有全权委托权力,则该经理一般须持有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反之,若投资管理职能确实在香港以外履行,则可能无须持有香港第 9 类牌照。
以下活动显示正在进行第 9 类受规管活动:
代表基金作出投资决定;
对投资组合交易行使全权委托权力;
在香港运作投资委员会;
在香港进行投资组合管理活动;及
管理投资者资金并收取费用。
如果投资经理已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获委任,并持有适当牌照或受当地监管,例如 SEC、FCA、MAS 或 ASIC,那么该 LPF 无须在香港持有牌照。另一种情况是投资经理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并无相关的本地发牌规定。投资经理也可能只在私人集团架构内管理资产,而该架构不在本地监管发牌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然而,在评估是否须承担香港的发牌责任时,证监会一般会着眼于有关安排的实质,而非其法律形式。
因此,关键不仅在于投资经理在何处注册成立,更在于投资管理活动实际在何处进行,以及投资酌情权在何处行使。
若投资决定实际上由身处香港的人员作出,即使基金已委任离岸投资经理,证监会仍可能认定有关资产管理活动是在香港进行。
因此,基金发起人判断是否须持有第9类牌照时,应仔细分析投资决策职能、投资委员会会议及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的所在地。
关于家族办公室架构
香港家族办公室的监管处理经常被误解。事实上,《证券及期货条例》并没有任何特定的"家族办公室豁免"。正如上文所说,
香港的发牌规定取决于所进行的活动,而非法律架构本身,每项安排均按个别情况评估。
根据证监会发出的指引,不少单一家族办公室无须持有证监会牌照亦可营运。原因是它们通常只管理单一家族的资产,不向第三方客户提供服务,并可能属于第 9 类受规管活动的集团内部豁免范围。
此外,若家族办公室只为单一家族的利益运作,并且不以商业资产管理人的身份自居,在监管层面上未必会被视为经营业务。
相比之下,多家族办公室为多个家族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一般以牟利的商业机构形式营运。因此,多家族办公室较有可能被视为向外部客户进行受规管活动。
若办公室管理由证券或期货合约组成的投资组合、提供投资意见,或从事集资及分销活动,便可能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规定。
总括而言,单一家族办公室可将营运安排在香港发牌制度的范围以外。多家族办公室则更有可能受证监会监管,并须持有适当牌照。
私募基金及集资活动
香港LPF制度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推出,旨在提供香港在岸基金工具。它主要供私募投资基金使用,尤其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房地产、基建及另类投资策略。
香港LPF一般依据私人配售豁免发售。不过,这些豁免只涉及基金权益的发售,本身并不能免除与集资活动相关的发牌考虑。
实际上,LPF 权益通常由两类机构推广。一是第 1 类(证券交易)中介人,二是持有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的投资经理,而后者的集资活动属其资产管理业务的附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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